ahtak告訴我,他的照片被盜用了,乍看一下,我才發現這是昨天一位痲豆告訴我的那閒雜誌社,痲豆昨天要求我給她較大的圖檔,我今天寄給她了><|||
其實如果沒有合約約束,痲豆絕對是有那樣的權利,把我們拍的照片寄給他們,只是,這樣好嗎?痲豆本身得到些什麽?就那小小的版位?為那區區的風頭而高興?如果說,有哪些雜誌社是用免費照片的,就在上面,大家可以看到了><.
在沒有合約與利益關係約束的條件下,其實痲豆和攝影師的關係是互惠互利的?不是嗎?如果真的是這樣,痲豆根本就不應該把自己的照片讓這些無良雜誌社使用,如果痲豆能在這雜誌社得到利益,我本身其實不是很介意,如果是免費的....對不起,我們絕對不會想要讓一閒連照片Credit也不會註明的混賬雜誌社使用我們的照片。
自重吧,痲豆與攝影師。
Labels: Photography, 心情日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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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comments:
认同最后第二句
最後第二句是什麽?
攝影師?
呵呵=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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